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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文中心

設置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人文藝術學院華語文中心設置要點(草案)

102.5.17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教學碩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通過

102.5.20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人文藝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華語文教育者之知能,及有志學習華語者優質之華語文學習環境,特於人文藝術學院下設置華語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院院級附屬單位,負責規劃並實施本校華語文相關課程及研習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中心主任由院長就具備華語文專業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提請校長聘請兼任之。本中心並置教師、執行秘書或專案工作人員若干人,承中心主任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華語文教育者增能進修相關事宜。

二、本校國際學生之華語課程相關事宜。

三、辦理各類語言能力檢測事宜。

四、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辦理各類語言訓練課程。

第五條    本中心之經費與設備,以校外之贊助、相關補助及自辦課程活動收入為原則。

第六條    本中心所提供之各項教學、服務之課程及收費標準另訂之。

第七條    本中心主任與各組組長得依學校規定減授二小時之鐘點時數。

第八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設置要點經人文藝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